“燃气开通费”要不要计入房价?近几年来,这一直是购房业主和地产商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14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印发《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今年7月1日开始,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
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开通到户建设的所有费用(俗称“开通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结算,并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购房合同价之外另行收取。
潇湘晨报记者戴丹 胡颖异 长沙报道
新规1:“开通费”全计入建设成本
《规则》明确,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俗称的“开通费”,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收取;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售款性质的费用;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出台《规则》,最主要的目的是规范合同价外的收费行为。”省物价局住房旅游和服务价格管理处副处长王德良介绍,在以往的住房交易过程中,购房合同签订以后,交钥匙之前,开发商要求业主补交各种事先未约定好的费用,不少纠纷由此产生,物价部门收到的投诉也较集中。“房屋建设配套设施这部分的费用,能够进入房价的,都要进入房价,而其它的代办费用,都要用合同进行明确,明码标价。”
新规2:开发商要履行提前公示义务
《规则》还提出,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标示内容需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商品房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王德良介绍说,当楼市火爆时,不排除房价出现频繁调整的情况,但在涨价之前,开发商必须要履行提前公示的义务。
7月1日后签购房合同
按《规则》执行
本报长沙讯 《规则》提出,经营者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由经营者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售房合同中按有关规定明确代收费用标准。经营者应当兑现销售时的各项价格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水、电、气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加收费用。
《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售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之后签订售房合同的,一律按《规则》执行。记者戴丹 胡颖异
[提醒]
[旧闻新读]
2005年9月,长沙市王府井商业广场的16户业主分别向天心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开发商退还燃气开通费。法院认为,开发商收取燃气开通费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向业主退款,遂判令开发商向业主退款。次年5月,金信·阳光在线的20多名业主,将开发商长沙市金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开发商承担管道燃气开通费中的管道燃气建设费。雨花区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未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由谁承担该笔费用。燃气管道建设费由长沙市新奥燃气公司收取,而被告与新奥燃气签有协议,由被告代新奥燃气向业主分户收取,被告并未从中获利或额外收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管道燃气建设费的主张不属于法院处理的纠纷范围,不予支持。整理/记者胡颖异 戴丹
支持 明码标价可打压销控捂盘
本报长沙讯 “对房地产市场而言,这次全面规范交易行为,或许是政府想打压销控和VIP预售。”昨日,尚城营销总监屈国晖指出。《规则》强调对商品房明码标价,体现了政府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之决心。
3月,长沙市民聂琳看中一套110多平方米的房子。她犹豫了一周后,售楼员告知,11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已经卖光了,只剩130平方米的,价格在4700元/平方米左右。
“在销售手法中,销控往往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先卖相对较差的户型,好的户型留着慢慢卖,是某些开发商的通行规则。”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销售人员称。但对于消费者来说,销控和捂盘是他们最抵触的。这两种现象,从2009年7月1日开始,随着《规则》实施,或许将得到明显改善。
“很显然,房屋明码标价将让销售行为更加阳光。”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魏朝阳认为,这将是市场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房产综合执法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房产投诉中,捂盘惜售和违规预售是目前遭投诉最多的现象。实行新的交易规则后,市场发展有望规范。记者文洁
争议 燃气开通费该不该收?
本报长沙讯 新的《规则》,面临来自开发商们的争议。湖南省工商联不动产业商会秘书长李咏说,燃气开通费究竟应当由谁承担其实并不重要,开发商不会压缩自己的利润空间,即使不在房价款之外另行单独收取,也会计入房价款转移给业主。“关键是,这笔费用到底该不该收取。”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发商更为尖锐地指出,小区建设前期,开发商已向燃气公司缴纳了一笔燃气管道建设费用,用于铺设小区内的燃气管道。在此之外,燃气公司还要再向消费者收取2400元左右的燃气开通费。“这意味着,燃气公司在管道建设和入户开通上进行了双重收费。”
了解《规则》内容后,有购房打算的长沙市民黄开明有了新的担忧:“羊毛出在羊身上,开发商肯定不会承担额外的成本,说不定还成了房价上涨的新理由。”
昨日,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态度非常坚定:“二次收费的说法绝对不成立”。他表示,公用事业部门从未收取过开发商的一分钱,市民也不存在二次缴费的情况,并且燃气初装费的定价是由物价部门核准的。
有律师认为,法律上并无管道燃气开通费定义,但在现实中又是客观存在的,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利益,以燃气开通费来变相收费。很显然,管道燃气用户的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与管道燃气开通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开发商偷换概念,二次转嫁房子的成本。